跳到内容

便览,图则及地图,检讨报告

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事件表

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事件表
日期 标题
1982年3月至1983年10月 在中区和湾仔进行填海工程的需要,最先在「海港填海工程和都市扩展研究」中提出。
1984年 多项大型发展研究,包括全港发展策略检讨,再次确定有关需要。
1987至89年 当局进行中环湾仔填海工程可行性研究。
1991年9月 行政局通过都会计划策略,策略建议在维港进行填海工程。
1993至98年 中区填海第一、二期和湾仔填海第一期的填海工程完成。
1997年6月30日 《保护海港条例》制定。
1998年5月29日 涉及38公顷填海面积的中区(扩展部分)分区计划大纲草图编号S/H24/1刊登宪报。
1998年7月29日 在两个月的展示期结束时,共收到70份有效的反对意见,包括保护海港协会的一份反对意见在内。
1998年10月23日 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对反对意见给予初步考虑后,同意要求当局再作研究,以定出最小填海范围方案。
1998年10月至1999年3月 当局订出最小填海范围方案,提出把填海面积减至23公顷。
1999年3月5日 城规会考虑最小填海范围方案。
1999年3月30日 虽然保护海港协会没有撤回其反对意见,但是在1999年3月30日城规会聆讯反对意见的会议中,保护海港协会和其他在场的反对者均即场同意采用上述最小填海范围方案作为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规划蓝本。
1999年4月23日 城规会考虑反对意见,并决定应反对意见或部分反对意见的要求,修订中区(扩展部分)分区计划大纲草图编号S/H24/1,将拟议填海范围缩减至23公顷。
1999年6月10日 政府将建议的最小填海范围方案提交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获得普遍接纳。当时,各委员主要只是针对该方案中的土地用途、交通、道路以及海滨长廊的设计反映意见。在综合考虑议员们的意见后,政府在1999年7月16日将修订后的最小填海范围方案刊宪。
1999年7月16日 经修订的中区(扩展部分)分区计划大纲图编号S/H24/1-A刊登宪报,列明23公顷的最小填海范围方案。其后,18份反对意见由反对者撤回。
1999年中 政府向当时的中西区区议会,有关的专业团体(例如:香港工程师学会、香港规划师学会、香港建筑师学会、香港测量师学会、香港园景师学会,以及地产建设商会等)介绍修订后的最小填海范围方案。他们基本上都对该方案表示支持。
1999年9月1日 城规会对反对修订意见给予考虑后,决定应反对修订意见的部分要求,修订中区(扩展部分)分区计划大纲草图。
2000年2月22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经修订的中区(扩展部分)分区计划大纲图S/H24/2。
2000年3月3日 分区计划大纲核准图刊登宪报,以供公众查阅。
2000年3月16及21日 当局就拟议的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咨询中西区及湾仔区议会,当时无人提出反对。
2000年4月28日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批准拨款进行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详细设计工作。
2000年6月30日 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计划下的填海和道路工程分别根据《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及《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刊登宪报。这两段公告分别收到三份及两份反对意见书,但保护海港协会并没有提出反对。
2000年7月至2002年年底 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详细设计工作完成。
2001年8月27日 环境咨询委员会通过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001年8月31日 环境保护署署长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批准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001年12月18日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授权进行中区填海第三期计划的填海及道路工程。
2002年1月 当局向立法会汇报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下授权进行的填海和道路工程,以及有关的反对意见。
2002年3月1日 当局向立法会房屋及规划地政事务委员会简报中区填海第三期计划的工务工程。
2002年3月7日 环境保护署就有关建筑工程发出环境许可证。
2002年6月21日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根据最小填海方案批准拨款进行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
2002年8月12日 进行招标。
2002年11 月22日 截止招标。
2003年2月10日 批出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合约。
2003年2月27日 保护海港协会就城规会对湾仔北分区计划大纲草图S/H25/1所作的决定,入禀申请司法覆核。
2003年2月28日 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展开,填海范围为18公顷。
2003年2月28日 高等法院批准保护海港协会的司法覆核申请。
2003年7月8日 高等法院就司法覆核案件作出判决,颁令填海工程必须通过三项测试,才能推翻《保护海港条例》第三条内有关不准许进行填海的推定。
2003年7月19日 城规会宣布决定就高等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2003年8月26日 城规会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
2003年9月17日 保护海港协会去信当局,要求暂停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
2003年9月25日 保护海港协会就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及暂缓令。
2003年9月27日 政府宣布,暂时停止中区填海第三期的所有海事工程,直至高等法院就有关暂缓令的申请作出裁决。
2003年9月29日 终审法院批准城规会就高等法院对湾仔北分区计划大纲草图判决的上诉申请。
2003年10月3日 高等法院就保护海港协会对中区填海第三期的暂缓令申请进行聆讯。
2003年10月6日 高等法院就有关暂缓令申请作出裁决。法院判政府胜诉,政府可以继续进行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政府宣布恢复部份的海事工程。
2003年11月28日 政府完成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检讨工作。检讨报告证实,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能符合高等法院所颁布的三项测试准则。
2003年12月2日 在考虑过工程检讨报告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在该阶段,无必要在有关的司法覆核未有结果前,根据《保护海港条例》第12条将中区(扩展部分)分区计划大纲图发还城规会。
2003年12月9至12日 终审法院聆讯城规会就高等法院对湾仔北分区计划大纲草图判决提出的上诉。
2004年1月9日 终审法院驳回城规会就高等法院对湾仔北分区计划大纲草图判决的上诉,但以"有凌驾性的公众需要" 的单一测试,取代了早前高等法院提出的三项测试。政府继续暂时停止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合约下的部份海事工程。
2004年2月9至16日 高等法院聆讯保护海港协会就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请。
2004年3月9日 高等法院对保护海港协会就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提出司法覆核的案件作出裁决,拒绝有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