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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港条例及法庭判词

高等法院对保护海港协会就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申请暂缓令的裁决要点

(此乃中译本,并不具法律效力,请以英文判词原文为准)

  1. 在研究广大市民的利益方面,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申请人(即保护海港协会)所提出的表面论据是否够强。如表面论据够强的话,则申请人在要求推翻或检讨中区填海计划分区大纲图,以致作出重大修订方面的胜算机会便较大。如表面论据较弱,则应诉人(即政府)便有较大机会驳回申请人的申索,而有关计划便无须修改。在研究申请人的表面论据是否够强时,必须首先考虑若干背景事实。中区填海计划是政府早在八十年代展开多项可行性研究后所得出的结果。这些研究建议,在港岛沿中区和湾仔的维港海傍进行填海工程,以便提供土地兴建基建设施和作为商业及康乐用途,以改善海傍的现况。(判词第14及15段)
     
  2. 中区填海的分区大纲图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核准,并已符合了《城市规划条例》所列明的所有程序。一如应诉人的代表资深大律师郑若骅指出,在目前阶段,有关的分区大纲图并未被法院命令推翻,因此仍属合法及有效的。(第19段)
     
  3. 即使中区填海计划与湾仔填海计划是基于错误理解法例而获通过,这并不代表中区填海计划分区大纲图是触犯《保护海港条例》的。(第23段)
     
  4. 简单来说,应诉人指法庭就有关的重要事项作出裁决时,填海工程尚未到达不可弥补的阶段。如有需要的话,填海工程可修复还原。应诉人虽未能就所涉及的费用提供有关的估计数字,但连同工程延误的费用计算在内,如现时暂停有关工程所涉及的金钱损失,会多于填海工程在稍后时间须要局部复修还原或全部撤销所涉及的金钱损失。(第33段)
     
  5. 由现在到司法覆核有结果的几个月之间,填海工程不会进展到一个「已成既定及不可挽回的事实」的局面。(第39段)
     
  6.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中区填海计划后,拓展署于2003年2月10日批出进行填海工程的合约,合约造价达港币37.9亿元,预计在2007年10月完工。因此,该份合约是在申请人就湾仔填海计划展开司法覆核程序前17天批出的;而该项诉讼的结果于今年7月8日由朱法官在法庭宣判。因此,我们不能说政府处事轻率,明知有诉讼的情况下依然落实填海。(第42段)
     
  7. 应诉人要求法官考虑以下事项- (第44段)
     
    1. 填海工程目前只处于早期阶段,而在未来的四至五个月内不会进展至不能减少填海范围或不能复原的地步;
       
    2. 在这个相对早期的阶段,所涉及的工程是可以减少或停止不做,而这样做不会「荒谬地」花费公帑;
       
    3. 如果现在停止有关工程,便会对建造中环湾仔绕道造成重大的延误。这条道路即使是申请人也认为在公众利益来说是需要的;
       
    4. 另外,如果现在停止工程,工程承建商便很有可能要求赔偿,金额很可能数以亿计。
       
  8. 有鉴于此,法官认为,在终审法院在不久的将来就《保护海港条例》所引起的争赺作出裁决前,有必要考虑到,停止有关工程将为政府带来重大的金钱损失,并有机会导致其他更庞大的损失。(第48段)
     
  9. 填海工程通过环境评估测试,不会对环境引致长远的负面影响。(第51段)
     
  10. 保护海港协会对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即使在短期内)继续进行,将造成「不可弥补及不可修复的破坏」的指控,在现有的证据下并不成立。有关工程尚在早期阶段,其发展速度并不足以造成巨大的影响。如有需要的话,已进行的填海工程可以全部或根据法庭要求的限度修复还原。在这种情况下,更重要的是工程对水质已相当差的海水所造成的生态影响是微乎其微的。(第53段)
     
  11. 在现阶段,法官考虑和比较过与讼双方会承受的影响,及因禁制令而可能招致的损失后,(即「方便上的衡量」),认为站在广大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应容许继续工程。(第5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