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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港条例及法庭判词

终审法院就湾仔北区计划大纲草图上诉的裁决要点─"有凌驾性的公众需要" 的单一测试

(此乃中译本,并不具法律效力,请以英文判词原文为准)

终审法院与朱芬龄法官判词有下列分别:

"有凌驾性的公众需要" 测试

  1. 终审法院颁布以"有凌驾性的公众需要"为准则的单一测试,与先前的三重或四重测试有别。单一测试本身的要求非常严格[第49段]。日后,公职人员及公共机构应遵照终审法院判词中所订的测试(而非朱芬龄法官所订的测试),以便适当地诠释《保护海港条例》[第61及71段]。
  2. 在解释"有凌驾性的公众需要"的定义方面,终审法院说明这种需要就是社会需要,包括经济、环境和社会需要。这也是城规会代表律师的见解[第45段]。终审法院补充说,有凌驾性的需要必须是当前迫切的需要[第46段]。
  3. 朱芬龄法官认为有凌驾性的需要必须是不可或缺的需要,终审法院并不同意。说这种需要是公众不可或缺的事物,未免言过其实[第47及61段]。
  4. 假如有其他"合理的"(而非可行的)方法达到有关需要,便不会存在"有凌驾性的需要"。在考虑何为替代填海的合理方法时,须考虑所有情况,包括每一种方法对"经济、环境及社会"的影响,以及所涉及的成本、时间及延误[第48段]。
  5. 决策者必须信纳有"有力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具备"有凌驾性的需要"进行填海,方可推翻不准在海港内填海的推定[第50及51段]。终审法院没有用"客观"和"具说服力"的字眼。

《保护海港条例》并不涉及宪政或基本权利

  1. 终审法院接纳《保护海港条例》并不涉及宪政或基本权利。本案的关键在于法定的推定,不是宪政文件保证的推定[第56及68段]。

选择何时提出司法覆核

  1. 申请司法覆核一定不可有任何不当延误。任何填海建议都会涉及数目庞大的公帑和第三者的利益。因此,为了良好的公共管理,所有有关的人士都应该尽早明白本身的立场,以便可尽早对建议提出质疑。否则,法庭有酌情权拒绝给予济助[第70段]。

讼费

  1. 现发出保护海港协会可获讼费的临时命令。任何一方如要申请其他命令或相关命令(例如评定讼费命令)及/或修改朱芬龄法官2003年12月5日的讼费命令,须在28日内(2004年2月6日或之前)以书面向终审法院提出,并把副本送交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