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保護海港條例及法庭判詞

高等法院對保護海港協會就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申請暫緩令的裁決要點

(此乃中譯本,並不具法律效力,請以英文判詞原文為準)

  1. 在研究廣大市民的利益方面,首先要考慮的就是申請人(即保護海港協會)所提出的表面論據是否夠強。如表面論據夠強的話,則申請人在要求推翻或檢討中區填海計劃分區大綱圖,以致作出重大修訂方面的勝算機會便較大。如表面論據較弱,則應訴人(即政府)便有較大機會駁回申請人的申索,而有關計劃便無須修改。在研究申請人的表面論據是否夠強時,必須首先考慮若干背景事實。中區填海計劃是政府早在八十年代展開多項可行性研究後所得出的結果。這些研究建議,在港島沿中區和灣仔的維港海傍進行填海工程,以便提供土地興建基建設施和作為商業及康樂用途,以改善海傍的現況。(判詞第14及15段)
     
  2. 中區填海的分區大綱圖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核准,並已符合了《城市規劃條例》所列明的所有程序。一如應訴人的代表資深大律師鄭若驊指出,在目前階段,有關的分區大綱圖並未被法院命令推翻,因此仍屬合法及有效的。(第19段)
     
  3. 即使中區填海計劃與灣仔填海計劃是基於錯誤理解法例而獲通過,這並不代表中區填海計劃分區大綱圖是觸犯《保護海港條例》的。(第23段)
     
  4. 簡單來說,應訴人指法庭就有關的重要事項作出裁決時,填海工程尚未到達不可彌補的階段。如有需要的話,填海工程可修復還原。應訴人雖未能就所涉及的費用提供有關的估計數字,但連同工程延誤的費用計算在內,如現時暫停有關工程所涉及的金錢損失,會多於填海工程在稍後時間須要局部復修還原或全部撤銷所涉及的金錢損失。(第33段)
     
  5. 由現在到司法覆核有結果的幾個月之間,填海工程不會進展到一個「已成既定及不可挽回的事實」的局面。(第39段)
     
  6.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中區填海計劃後,拓展署於2003年2月10日批出進行填海工程的合約,合約造價達港幣37.9億元,預計在2007年10月完工。因此,該份合約是在申請人就灣仔填海計劃展開司法覆核程序前17天批出的;而該項訴訟的結果於今年7月8日由朱法官在法庭宣判。因此,我們不能說政府處事輕率,明知有訴訟的情況下依然落實填海。(第42段)
     
  7. 應訴人要求法官考慮以下事項- (第44段)
     
    1. 填海工程目前只處於早期階段,而在未來的四至五個月內不會進展至不能減少填海範圍或不能復原的地步;
       
    2. 在這個相對早期的階段,所涉及的工程是可以減少或停止不做,而這樣做不會「荒謬地」花費公帑;
       
    3. 如果現在停止有關工程,便會對建造中環灣仔繞道造成重大的延誤。這條道路即使是申請人也認為在公眾利益來說是需要的;
       
    4. 另外,如果現在停止工程,工程承建商便很有可能要求賠償,金額很可能數以億計。
       
  8. 有鑑於此,法官認為,在終審法院在不久的將來就《保護海港條例》所引起的爭赺作出裁決前,有必要考慮到,停止有關工程將為政府帶來重大的金錢損失,並有機會導致其他更龐大的損失。(第48段)
     
  9. 填海工程通過環境評估測試,不會對環境引致長遠的負面影響。(第51段)
     
  10. 保護海港協會對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即使在短期內)繼續進行,將造成「不可彌補及不可修復的破壞」的指控,在現有的證據下並不成立。有關工程尚在早期階段,其發展速度並不足以造成巨大的影響。如有需要的話,已進行的填海工程可以全部或根據法庭要求的限度修復還原。在這種情況下,更重要的是工程對水質已相當差的海水所造成的生態影響是微乎其微的。(第53段)
     
  11. 在現階段,法官考慮和比較過與訟雙方會承受的影響,及因禁制令而可能招致的損失後,(即「方便上的衡量」),認為站在廣大公眾利益的前提下,應容許繼續工程。(第5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