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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信及文件

2004年6月9日給陸恭蕙女士的信

香港金鐘
太古廣場第一期2006室
保護海港協會有限公司
陸恭蕙主席

陸主席:

就保護海港協會於2004年6月8日給立法會議員關於中區填海及其工程合約的公開信,內容有不盡不實之處,我們希望作出下列的澄清。

首先,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在回答李柱銘議員於2004年6月2日提出有關中區填海的立法會口頭問題時,只是就著有關的提問按事實作答。局長已明確指出,根據承建商提供的初步資料,申索總額估計達2億8千萬元,約佔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合約金額的百分之七。拓展署已經要求承建商提供詳盡的資料及理據,並會按照既定程序予以考慮及處理。以上資料均為事實的鋪陳,局長並沒有作出任何評論。

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主合約在2003年2月10日批出,而有關工程亦於2003年2月28日動工。城規會是於2003年2月27日收到保護海港協會通知,內容指保護海港協會已就灣仔北分區計劃大綱草圖正式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有關申請是針對城規會對灣仔北分區計劃大綱草圖所作的決定,與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無關。高等法院於2003年2月28日,批準保護海港協會的司法覆核申請。

保護海港協會就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向高等法院申請的司法覆核及暫緩令是於2003年9月25日提出的。在此之前,政府並沒有收到任何團體的通知,將會對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採取司法覆核。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依據既定程序展開。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大綱圖在2000年2月獲得核準後,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詳細設計和投標準備工作所需的撥款,在2000年4月獲立法會通過。該項工程的填海及道路工程,則在2001年12月獲得批準,而工程的建造撥款則在2002年6月獲立法會通過。招標工作在2002年8月進行,有關合約則在2003年2月10日批出。我們重申,保護海港協會在2003年2月27日展開司法程序,就城規會有關灣仔北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案件與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無關。因此,政府並沒有匆匆地簽訂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的合約;由於中區填海司法覆核當時並未出現,根本不存在所謂的造成「既定事實」,而影響中區填海司法覆核的聆訊。

上述的事序表,政府在給法庭的文件中已詳細交待。就上述保護海港協會於6月8日信中對政府的批評,實在並不符合事實,並且缺乏理據,我們深表遺憾。

最後,我們希望指出,夏正民法官在2004年3月9日有關中區填海司法覆核案件的判詞中明確指出,行政當局不能總是向提出法律訴訟的壓力屈服。應該繼續實施一張已經核準的大綱圖,抑或應該暫緩實施大綱圖的有關工程,應是一項政策決定(見判詞第91段)。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周錦玉 代行)

2004年6月9日
副本送:立法會秘書處